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更(二),122,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被上訴人 湯定德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