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再易,138,2015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再審原告 陳君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再
易字第1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一、經再審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事再審之訴狀」原本。
二、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