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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聲字第14號
104年度聲國字第21至23號
104年度聲字第235至255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勞聲字第16號、103年度聲字第2號、103年度抗字第894、947、1553、1781、2031、2061、2100號、104年度聲字第45至71號、104年度聲國字第1至6號、104年度勞聲字第9號、104年度聲字第72至100號、104年度聲國字第7至10號、104年度抗字第20、45、49、84、98、99、154、159、226、230、275號、104年度國抗字第4、8、12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釋明之,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且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
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勞聲字第16號、103年度聲字第2號、103年度抗字第894、947、1553、1781、2031、2061、2100號、104年度聲字第45至71號、104年度聲國字第1至6號、104年度勞聲字第9號、104年度聲字第72至100號、104年度聲國字第7至10號、104年度抗字第20、45、49、84、98、99、154、159、226、230、275號、104年度國抗字第4、8、12號等事件(所對應之本件案號分如附表所示)之承審法官有多件案件經聲請人另案聲請迴避中,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參與上開事件之裁判,復未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事項查辦、違背其職務,而故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及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爰聲請上開事件之承辦法官應予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件承辦法官迴避,迄今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承辦法官對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
再者,本院102年度勞聲字第16號、103年度聲字第2號、103年度抗字第894、947、1553、1781、2031、2061、2100號、104年度聲字第45至71號、104年度聲國字第1至6號、104年度勞聲字第9號、104年度聲字第72至100號、104年度聲國字第7至10號、104年度抗字第20、45、49、84、98、99、154、159、230、275號、104年度國抗字第4、8、12號等事件,業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終結日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抗告而終結,有上開事件裁定可按(附卷頁碼各如附表所示),則上開事件於本院之程序業已終結,承辦法官亦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上開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均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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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件案號 │聲請迴避事件案號 │終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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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度勞聲字 │102年度勞聲字第16 │104年1月15日 │
│ │第14號 │號(本院卷第4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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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度聲國字 │104年度國抗字第12 │104年3月10日 │
│ │第21號 │號(本院卷第4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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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度聲國字 │104年度國抗字第4號│104年3月20日 │
│ │第22號 │(本院卷第4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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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度聲國字 │104年度國抗字第8號│104年2月25日 │
│ │第23號 │(本院卷第4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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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20號 │104年1月22日 │
│ │235號 │(本院卷第5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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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年度聲字第 │103年度抗字第2061 │104年1月26日 │
│ │236號 │號(本院卷第5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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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230號│104年3月23日 │
│ │237號 │(本院卷第6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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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年度聲字第 │103年度抗字第2100 │104年1月23日 │
│ │238號 │號(本院卷第6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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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45號 │104年1月30日 │
│ │239號 │(本院卷第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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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159號│104年2月26日 │
│ │240號 │(本院卷第7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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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98號 │104年1月27日 │
│ │241號 │(本院卷第8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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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聲字第45至7│104年2月24日 │
│ │242號 │1號、104年度聲國字│ │
│ │ │第1至6號(本院卷第 │ │
│ │ │8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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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226號│尚未終結 │
│ │243號 │(本院卷第9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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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99號 │104年2月13日 │
│ │244號 │(本院卷第10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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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154號│104年2月26日 │
│ │245號 │(本院卷第10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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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49號 │104年1月28日 │
│ │246號 │(本院卷第11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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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年度聲字第 │103年度聲字第2號 │104年3月12日 │
│ │247號 │(本院卷第117-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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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年度聲字第 │103年度抗字第1781 │103年12月5日 │
│ │248號 │號(本院卷第12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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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年度聲字第 │103年度抗字第2031 │103年12月29日 │
│ │249號 │號(本院卷第12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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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年度聲字第 │103年度抗字第1553 │103年10月30日 │
│ │250號 │號(本院卷第12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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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年度聲字第 │103年度抗字第894號│103年12月22日 │
│ │251號 │(本院卷第13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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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4年度聲字第 │103年度抗字第947號│103年12月22日 │
│ │252號 │(本院卷第14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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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勞聲字第9號│104年2月11日 │
│ │253號 │、104年度聲字第72 │ │
│ │ │至100號、104年度聲│ │
│ │ │國字第7至10號(本院│ │
│ │ │卷第1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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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275號│104年3月16日 │
│ │254號 │(本院卷第152頁) │ │
├──┼───────┼─────────┼───────┤
│25 │104年度聲字第 │104年度抗字第84號(│104年1月19日 │
│ │255號 │本院卷第16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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