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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107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 年11月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國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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