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國抗,114,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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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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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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