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國抗,4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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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4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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