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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90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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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之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民國104年10月23日104年度重國字第876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惟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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