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家上,109,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陳錦川
梁芳瑜
梁芳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
被上訴人 陳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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