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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劉錦聲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上訴人 李若宜
劉韋呈
劉哲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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