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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李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被 上訴人 李得安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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