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松堂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72,980元(計算式:原確定判決認再審被告受有22,428,553元所失利益損害-再審原告認原確定判決於13,655,573元範圍內有理),應徵再審裁判費131,88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