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1248,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48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 實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
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