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1287,2015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87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