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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352號
抗 告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含訴訟救助之聲請),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104年度救字第202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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