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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379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同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7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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