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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38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70號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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