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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440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木樹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12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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