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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468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間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處分聲
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事聲字第4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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