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2542,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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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542號
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間假扣押聲

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 日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315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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