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破抗,2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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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抗字第24號
抗 告 人 Middlesex Industries KK
法定代理人 杉浦達夫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破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其目的在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而設,對於債權人並無不利,且為免破產程序因先後抗告而拖延,債權人亦以不得抗告為宜,是依債務人之聲請而為破產宣告之裁定,債權人不得聲明抗告(司法院院字第958 號解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94 、795 號、96年度台抗字第378 號、97年度台抗字第369 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為相對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聚公司)之債權人,福聚公司前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聲請原法院宣告其破產,經原法院裁定許可,依上說明,債權人即抗告人即不得對之提起抗告。

本件抗告人就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即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又抗告人援引本院98年度破抗字第30號裁定,固許債權人對准予破產之裁定為抗告,惟僅係該案所表示之見解,既與上開司法院解釋之旨趣有異,應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併予敘明。

另本件既因抗告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則抗告意旨所稱本件無宣告破產實益、未同時選任破產管理人,及福聚公司假借重整、破產之名行逃避債務之實等實體事項,自均無庸再予審酌。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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