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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楊鈺筠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張富美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
4 年度上易字第91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一八號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一十七日、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筆錄有無漏載並聲請更正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918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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