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899,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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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99號
抗 告 人 尤家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8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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