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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源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28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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