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上更(一),142,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DENNIS PRINCE NWAZULU(王子)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 代 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應將106年5月9日提出之陳報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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