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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何中應、何毓傑、楊仲萍、許大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萬6,438元,應徵裁判費15萬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另提出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送達證書影本);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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