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家上,2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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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周毅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唐月妙律師
被 上訴人 周芹
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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