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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
原 告 譚美莉
被 告 林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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