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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任君逸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追 加被告 藝都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昀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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