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易,737,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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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珊瑚貝殼廟
特別代理人 趙志榮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佰全即李樹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2號第一審判決」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2號第一審判決」。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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