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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張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 游家萁
游鎮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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