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1250,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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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50號
上 訴 人 李雅利
王彥鈞
王鵬凱
王李碧霞
王海燕
王運
王海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裕文律師
鍾秉憲律師
楊靜榆律師
被上訴人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雪
被上訴人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律師
許博森律師
被上訴人 陳政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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