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247,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葉綢妹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禹岑律師
被上訴人 張佩如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