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許洵英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陳建偉律師
複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被上訴人 何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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