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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林義龍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思嫻律師
被 上訴人 梁鴻彬
盧誠輝
陳美靜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銘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張勝傑律師
被 上訴人 楊適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邱銘輝,有公司登記事項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7-148 頁),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經查,上訴人於原審即主張被上訴人壹傳媒公司於民國(下同)102 年6 月20日出刊之壹週刊第630 期第48至51頁「臺大博士醫生成駭客」專欄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請求賠償損害,而附表一編號12之內容確為系爭報導之內容,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 第45頁),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於本院主張系爭報導中如附表一編號12之文字亦侵害其名譽,核屬補充事實上之陳述,並非訴之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㈠被上訴人梁鴻彬、盧誠輝均為被上訴人壹傳媒公司之記者,被上訴人陳美靜則為壹傳媒公司之編輯,而對於該公司出版發行之「壹週刊」內容有編輯、審稿、管理、監督之權責。
詎其等竟未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即率於102 年6 月20日出刊之系爭報導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之不實內容,指稱伊為「怪醫駭客」、「精神病」,以「狗亂吠」之方式,於網路上以不實文章毀謗40名醫師,使該40名受害醫生受害,並針對伊組成受害者聯盟等語,藉此指涉伊已成為「醫師的眼中釘」,並塑造伊已為醫界公憤、醫界公敵之假象,顯屬惡意發表不實言論,且已嚴重損害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被上訴人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下稱梁鴻彬等3 人,與壹傳媒公司合稱梁鴻彬等4 人)前揭行為,業已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並致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而被上訴人壹傳媒公司為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之僱用人,亦應與其等負連帶賠償之責。
另附表一編號8 、9、10部分之不實內容,係被上訴人楊適旭透過被上訴人壹傳媒公司為刊載,被上訴人楊適旭就此顯亦有不法侵害伊名譽權之情事。
且被上訴人楊適旭雖曾於103 年11月7 日與伊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然卻於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2 年度自字第41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系爭另案)104 年1 月23日開庭時,不實陳稱如附表七所示言論(下稱系爭另案言論),亦已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0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情。
並聲明: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系爭報導與事實不符,既無所稱40名醫組受害聯盟之事,亦無所指伊任職臺電聯合診所時因遲到早退遭解僱之事,更無所載伊找不到實習處等情。
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為判斷依據,不論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縱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為真實,亦無得據以免除其侵權行為之民事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既未於系爭報導前給予伊澄清、表示意見之機會,並為衡平報導,亦未向伊求證,已該當真實惡意,係屬故意,且不具阻卻違法性。
又被上訴人迄未就系爭報導內容之真實性舉證已盡查證之義務,自侵害伊之名譽。
被上訴人於原審並未主張係以附表二至五之內容為系爭報導之依據,自無從據以為被上訴人已盡查證義務,況該等案件與本件無關,原審就此所為認定實有違誤。
㈢被上訴人楊適旭於系爭另案言論冒稱其為醫師,已足見其餘所為之陳述均不足以採信,不得以此認定系爭報導之真實性,亦不得據以認定被上訴人確實已盡查證之義務,且被上訴人楊適旭於系爭言論中並未提及本件有「40名醫受害組聯盟」之情形,足見系爭報導係屬不實。
㈣附表一編號5 、6 之文句內容,有關柯文哲、潘建志所述等語,係屬事實層面之陳述,惟該陳述不實,使伊之名譽受損,且被上訴人就此未盡查證義務,縱認被上訴人就此確有查證,亦屬不當聯結,而不得阻卻違法。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被上訴人梁鴻彬等4 人部分:①系爭報導係經被上訴人梁鴻彬向多位受網路匿名文章不實攻詰之醫師採訪查證,並綜合受害者之意見所撰,且內容並未直指上訴人為匿名文章之發文者。
又系爭報導內容攸關醫療公益事項,其等所為意見評論亦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
系爭報導中關於「被害妄想」、「精神病」及「狗亂吠」等文字,均係被上訴人梁鴻彬持網路匿名文章詢問柯文哲醫師及潘建志醫師後,受訪者於受訪時所表達之個人主觀意見,受訪者甚至未具體指明係針對上訴人而發,自難認有何貶損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行為。
另系爭報導中所稱「怪醫駭客」、「醫生的眼中釘」部分,乃就事涉醫療品質之公共議題所為之合理意見表達或評論,均未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②上訴人與眾多醫療同業有多起網路誹謗案件,業經原審調閱相關判決、處分書,並整理如附表二至六所示,足見上訴人確因涉犯網路誹謗案件,而與多名醫師及相關人員互有多起民、刑事訴訟糾紛,且涉及誹謗之文字均類似,足證系爭報導非憑空捏造。
③就上訴人於台電聯合診所任職期間有無遲到早退一節,系爭報導係依斯時任該診所院長之被上訴人楊適旭受訪所陳述而為報導,並經被上訴人楊適旭於系爭另案及原審證述至明,被上訴人梁鴻彬自有合理確信被上訴人楊適旭陳述為真實,顯見系爭報導內容有所憑據,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
至附表一編號10僅為被上訴人楊適旭個人感想,且非無所本,縱有文字稍嫌聳動誇張之處,而觀諸前後語意即可理解係針對上訴人涉嫌於網路上撰寫匿名文章攻擊長官、老闆或醫師同行等行為所發表之意見評論,並非指摘上訴人有何詐欺或殺害之行為,此部分涉及公共事項,可受公評,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④實習醫師本屬我國現行醫學教育制度,屬於醫師養成訓練之歷程,自不因系爭報導指不具名醫師引介上訴人至醫院實習而受有大眾認上訴人醫術不精看法之情形,實習醫師能否順利找到實習醫院,本即與其個人人脈、機緣或客觀上各醫院需求員額有關,無涉於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上訴人徒以其個人主觀感受,主張其名譽權受有侵害云云,並不可採。
⑤被上訴人陳美靜為系爭報導之編輯,僅負責文字錯漏之校對,並未參與系爭報導之採訪撰擬,自不構成共同侵權之行為。
㈡被上訴人楊適旭部分:伊雖有於系爭另案中為系爭另案言論,惟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伊從未自稱為醫師,伊恐遭上訴人報復才簽訂系爭協議,上訴人任職臺電聯合診所洗腎室醫師時,確有經常找不到人之情事,故未續聘其為洗腎室醫師,上訴人另一門診醫師之職務,則係其於97年8 月以待遇過低而主動請辭。
伊並無上訴人所指侵害名譽之情,上訴人請求伊賠償損害並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四、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㈠系爭報導出刊時被上訴人梁鴻彬、盧誠輝均為被上訴人壹傳媒公司之記者,被上訴人陳美靜則為壹傳媒公司之編輯。
㈡系爭報導刊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內容,此部分內容為被上訴人梁鴻彬、盧誠輝所撰寫,經被上訴人陳美靜編輯。
㈢被上訴人楊適旭曾於系爭另案104 年1 月23日開庭時,曾為系爭另案言論。
㈣被上訴人楊適旭曾於103 年11月7 日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協議,其中第4項載明:「甲、乙雙方(甲方為被上訴人楊適旭、乙方為上訴人)再度聲明乙方於97年8 月16日為主動要求甲方自動離職,離職原因為攻讀研究所,無其他原因,且聲明96年11月1 日至97年8 月16日乙方工作期間一切如常,並無早退遲到或其他異常等情事」等情。
五、本件之爭點:㈠系爭報導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㈡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茲析述如下:㈠系爭報導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該項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之成立要件,須具備有加害行為、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生損害等客觀要件,以及行為人本身有責任能力、有故意過失等主觀要件始可。
而所謂行為不法,多數學說及實務上均認為凡侵害他人權利者,除有阻卻違法事由外,即屬不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於阻卻違法事由,則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無因管理、權利之正當行使及得被害人允諾等情形,其中權利之正當行使,為適法行為,縱因而侵害他人權利,亦非不法。
②再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而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係針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範圍所為之解釋,力求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間求得一定之均衡。
是以憲法上所保障言論自由行使之界限,於不法之判斷,即無民事刑事之區別。
從而,包括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闡述之事項,應均屬言論自由權利之正當行使,而屬侵害名譽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之一,縱有致使他人權利受侵害之結果,亦難謂有何「不法」之可言。
③又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茍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
然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對其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斷,而非求諸個人之主觀感受。
復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同法311 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
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
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
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
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④系爭報導確刊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內容,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已如上理由四所述。
兩造所爭執者乃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內容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經查:⑴經本院核閱系爭報導,主要係在敘述上訴人曾涉嫌多次在網路上發文誹謗其他醫師,並與諸多醫師進行民、刑事訴訟之情形,及受害醫師之反應及想法。
上訴人既為執業醫師,上開行為不僅涉及與其他醫療人員之互動及糾紛,更牽涉犯罪之不法行為,而執業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僅涉及病患個人之權益,更影響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則其是否具備醫學知識技能、醫療品質良窳及個人人格特質,乃全民所關心之事項,自屬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之公共事務,而非僅為醫師個人之私德問題。
上訴人辯稱系爭報導內容無涉公益云云,並不足採。
⑵附表一編號1 至4 、11部分:1.上訴人曾因涉嫌於97年8 月間利用電腦設備,以網際網路連線至台電聯合診所電腦內,取消117 筆病患掛號資料等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而以97年度偵字第22089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因台電聯合診所與上訴人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15-220 頁)。
是上訴人既曾涉嫌以網際網路連線至台電聯合診所電腦內,並取消117 筆之病患掛號資料,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則上訴人確曾涉及「駭客」行為,已堪認定。
2.上訴人因網路貼文之事涉有多件民刑事紛爭如下:上訴人因涉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利 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線後,上網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 容,經楊適旭、訴外人楊國宇、戴致遠、閰中原及 台電聯合診所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嗣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原告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而以99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213 號判決處拘役50日,嗣經 自訴人提起上訴,經該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115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就附表二編號3 所示內容, 判處上訴人拘役40日確定(至附表二編號1 、2 、 4 所示部分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與附表二編 號3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判決書各1 紙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21-235 頁)。
上訴人因涉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 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張貼如附表三所示內容,經楊適 旭、楊國宇、戴致遠及閰中原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附表 三編號1 所示部分已逾告訴期間,至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部分,則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1 年度 偵字第24602 號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1 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36-238 頁) 。
上訴人因涉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 電腦設備連線後,上網張貼如附表四所示內容,經 訴外人紀俊麟、龐德玲、彭慧卿、潘俊佑、曾士祈 及王惠花分別對原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嗣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偵查後,就上訴人涉嫌誹謗紀俊麟、龐德玲、 彭慧卿、潘俊佑、曾士祈部分追加起訴,惟因起訴 程式違背規定,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 審易字第2054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確定,至王惠 花部分,則因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887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追加起訴書、不起訴處分 書及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39- 244 頁)。
因訴外人張以承認上訴人於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 示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於網路發 表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言論,乃於附表五編號 3 至5 所示時間,上網張貼如附表五編號3 至5 所 示文章內容。
上訴人則分別對張以承提起民事訴訟 ,就如附表五編號3 至4 部分,先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2 年度湖簡字第1047號案件判決駁回其請 求,嗣經上訴人上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3 年度簡上字第35號撤銷原判決,並判決張以承 應給付上訴人2 萬元及自102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其餘請求均駁回 確定。
另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部分,則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湖簡字第958 號判決駁回上訴 人之訴,有上開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 245 -256頁)。
上訴人因上開所述案件而就如附表五編號3 、4 所示部分,對張以承、林菁莉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張以 承、林菁莉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2 年度偵字第 5803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7050號駁 回再議之聲請確定。
上訴人就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 部分對張以承再行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亦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 ,而以102 年度偵字第9315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 人復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 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301 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處分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57-263 頁)。
是上訴人確因涉嫌網路誹謗案件,經多名醫生指認 並提起告訴,且曾經法院判刑確定,或經檢察官認 犯罪嫌疑重大而追加起訴,或經警察機關調查後移 送偵辦等情,均堪認定。
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於原審並未主張係以附表 二至五之內容為系爭報導之依據,且該等案件與本 件無關云云。
然上開案件均有法院,或檢察署所製 之公文書在卷,已如上述,上訴人就上開公文書之 形式上真正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頁反面),且 本院就此予多次給予上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見本 院卷第202 頁反面、第247 頁反面),況本院係據 以佐證系爭報導內容非屬虛捏,而非認定系爭報導 係就上開公文書所載內容為評論,或據為其查證之 依據,是上訴人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3.被上訴人楊適旭於系爭另案中確為系爭另案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已如上理由四所述,參以被上訴人楊適旭於102 年4 月30日赴民間公證人吳淑卿之事務所,以該事務所之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線網際網路,開啟瀏覽軟體,鍵入被上訴人楊適旭提供之21網址列印出網頁之相關內容,經公證人公證,有上訴人所不爭執真正之公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5-180 頁、第247 頁反面),核其內容均係抨擊各醫師,指摘其等無醫德之文字,益徵系爭報導出刊前,網路上確曾存在數十位醫師遭攻擊之文章。
堪認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於撰寫系爭報導前,確曾事先訪問被上訴人楊適旭,且係依被上訴人楊適旭之陳述,及網路搜尋查證之結果,而認遭上訴人於網路上發文誹謗之醫生人數應有近40名左右,尚非自行憑空臆測而杜撰。
至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楊適旭不具醫師資格卻證述其為醫師,足見其餘所為陳述均不足採云云。
然揆諸被上訴人楊適旭於另案雖證稱:「我聽過包含我在內的醫生都有在網路上被人發表文章攻擊…」等情,以被上訴人楊適旭斯時為臺電聯合診所之所長,其上開證述內容當係強調該診所有醫師遭人於網路上攻擊,所長亦有此情事,語意上或未臻精準,然自難憑此即認被上訴人楊適旭自稱其為醫師,再據以推論其所為之其他陳述內容必不足採。
故上訴人就此所辯,委無足取。
又依上述上訴人與多位醫師之民、刑事訴訟觀之,牽涉之醫生或相關人員人數已達10人(楊國宇、戴致遠、閰中原、紀俊麟、龐德玲、彭慧卿、潘俊佑、曾士祈、王惠花、張以承),再加計上訴人所陳附表六編號1 、2 所指之醫生應為饒紀倫及楊垂勳(原審卷第207 頁背面),合計即有12人之多,復參以被上訴人楊適旭證稱其知悉遭上訴人發文誹謗之醫生,約有25人左右(含其經營之診所醫生及其他醫院醫生),且台大校長、台大醫院校長、北醫校長亦均有類似情形等語,足見系爭報導所稱約有近40名醫生受害乙節,雖在人數上未必精準無誤,且其中或含有非醫師之人,然參酌上述相關事證及說明,疑似遭上訴人以網路文章誹謗之人數,既已達2 、30人之譜,且多數為醫師,與系爭報導所稱近40名醫師受害,在人數上尚非相差懸殊,自難認此部分報導內容有何未經查證或明顯逸脫其查證結果而虛構編造之情事,是上訴人指摘系爭報導中有關40名醫師受害部分乃屬不實,洵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要非可採。
4.又系爭報導所載受害醫師已組成「受害者聯盟」反制部分,經核其真意應係指部分受害醫師彼此間有互相聯繫,並共同對上訴人採取反制措施之意,而非實際上正式籌組一「受害者聯盟」,自不能僅因被上訴人無法證明受害醫生在形式上有組成「受害者聯盟」之事實,即認該部分報導內容已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且查,上訴人以網路文章或涉嫌以網路文章誹謗他人之相關刑事案件中,部分受害醫師確有共同對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之情事,前已詳述,更足見系爭報導所載受害醫師已組成「受害者聯盟」反制等語,藉以表彰部分受害醫師有互相聯繫及共同對上訴人採取反制措施之情事,並無與事實顯然不符之處,則上訴人徒以被上訴人無法證明受害醫師有組成「受害者聯盟」之事實,指稱系爭報導此部分之內容,業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自非可採。
上訴人就此欲聲請訊問證人饒紀倫醫師以證明並無組受害聯盟之事,然系爭報導既未指名饒紀倫醫師即為受害醫師之一,本院認就此自無訊問之必要。
5.系爭報導指稱102 年4 月20日,在基隆市某網咖內,有一腳穿拖鞋、佩戴墨鏡、口罩且手持白色塑膠袋之男子入內使用電腦,而在該男子使用電腦之時間,於如附表六所示網站,即出現如附表六所示文章內容等情,有系爭報導所載網路城邦討論區、上開網咖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6頁)。
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員警林繼祥曾於102 年3 月8 日凌晨0 時至1 時許,因受理民眾報案,而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急速網咖內,發覺一佩戴墨鏡、口罩之男子在該網咖內使用電腦,經盤查後確認為上訴人,業經員警林繼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887 號案件偵查中證述明確,林繼祥於當庭指認當日盤查之人即為在場之上訴人等情(見原審卷第86- 87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就林繼祥之訪問調查表及林繼祥所製之職務報告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5頁)。
而上訴人於102 年3 月8 日凌晨出現在永和區網咖之同日,即有一暱稱為「OIUU TRHJYJ 」之人亦於同一網咖內,張貼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文章內容乙節,此亦經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50 號判決核閱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326 號偵查卷之優仕網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 月20日嚮網科技字第10200320號函及通聯調閱查詢單確認無訛(見原審卷第60頁)。
另被上訴人梁鴻彬曾於102 年6 月13日12時26分許,發現上訴人同以佩戴墨鏡、腳穿拖鞋及手持白色塑膠袋之裝扮出現於任職診所門口等情,復有系爭報導所載照片1 紙在卷可資憑佐(見原審卷第38頁)。
準此,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基於其等查證之結果,認出現在基隆網咖腳穿拖鞋、佩戴墨鏡、口罩且手持白色塑膠袋之男子,其裝扮及行徑與上訴人在永和網咖遭盤查時及平日慣常之穿著打扮極為相似,且均係在其進入網咖不久後,即有誹謗其他醫生之文章出現,因而判斷前述出現在基隆網咖之男子,即為上訴人,實屬合情合理之推斷,是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既係基於前述理由,而合理確信上訴人即為前述在基隆網咖出現之男子,則其據此於系爭報導中為前揭論述,自非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上訴人以系爭報導所述係基隆網咖之男子,與上開盤查之地點為永和網咖風馬牛不相及云云置辯,然系爭報導所載內容既為合理推斷,已如上述,上訴人上開所辯亦不足認定系爭報導上開內容已不法侵害其名譽。
又上訴人另辯稱:上開林繼祥之職務報告及其受訪調查表所述盤查時間不符,然經核林繼祥之盤查時間為凌晨12點至1 點,介於深夜至翌日凌晨間,則上開職務報告及受訪調查表所述盤查時間雖有102 年3 月7 日與102 年3 月8 日之差異,當屬筆誤所致,尚難據以認定實無林繼祥所稱之盤查事實。
至系爭報導第50頁出現之照片,僅係用以比對上訴人於102 年6 月13日經拍攝之穿著打扮,與被上訴人梁鴻彬所翻攝出現於網咖之怪醫駭客之照片類似,並未指稱該男子即為上訴人,已留予讀者自行判斷之空間,自無上訴人所稱足徵被上訴人梁鴻彬係出於惡意而為系爭報導。
6.至系爭報導附表一編號1 至4 雖載有上訴人為醫界近40名醫生的「眼中釘」、成了不少醫生的「公敵」等語,惟觀諸其上下文,乃係表達上訴人涉嫌上網張貼誹謗文章及侵入他人電腦系統妨害電腦使用等行為,業已造成受害醫生之心理困擾及反感,而解讀及評論其等在主觀感受上,已將上訴人視為「眼中釘」或「敵人」,則系爭報導中之此部分言論,自屬「意見表達」之範疇甚明。
而附表一編號11之內容,係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就其等採訪所得資料而為之意見陳述,且衡諸系爭報導所載上訴人多次涉嫌上網張貼誹謗文章及侵入他人電腦系統刪除病患掛號資料等行為,事涉醫療品質及病患權益公共議題,顯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以上訴人前述行為觀之,確會造成受害醫師之不快與憤慨,則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將上訴人形容為受害醫師的「眼中釘」或「公敵」,核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之評論,自無真偽之可言,故毋庸探究上訴人是否果為不少醫師之「公敵」,且上開意見陳述之內容,尚無逾越言論自由之範疇,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
⑶附表一編號5、6部分:查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內容,均引述他人之意見,而非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所自為之事實陳述。
且細繹其內容,係柯文哲、潘建志以其等醫師身分就其等認知之情事而提出之個人意見,尤其編號5 之內容,系爭報導係將之置於「專家意見」欄位,而潘建志醫師係以其專業解析網路駭客之心態,並非特別針對上訴人。
而編號6 之內容則係柯文哲就其於網路上遭攻擊所陳述之個人意見,均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可言。
系爭報導就此係欲為讀者提供專業醫師之意見,尚難認有上訴人所指之不當聯結。
又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潘建志、柯文哲,以確認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是否確曾進行採訪及採訪之內容是否果如系爭報報導所載,然上開內容既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已如上述,縱認系爭報導並未實際採訪潘健志、柯文哲,而係節錄其等接受他人之訪問內容,或報導內容與實際採訪內容有異,亦屬潘健志、柯文哲是否訴究,而與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無涉,故本院認並無訊問證人潘健志、柯文哲之必要。
⑷附表一編號7部分:上訴人於系爭報導刊登前,確曾因毀損、誣告、妨害名譽等案件,對他人或遭他人提起刑事告訴,有卷附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50 號刑事判決可參(見原審卷第63、64頁),是系爭報導所載如附表一編號7 之內容,顯非全屬無稽。
縱上訴人前往法院非因網路誹謗告訴,而係其他案件,然該報導內容所稱上訴人下診後前往法院遞交訴訟文件,依一般社會通念,當屬權利之正當行使,並不致貶損上訴人之人格評價,是上訴人指稱此部分報導內容,有損其名譽云云,自不足採。
⑸附表一編號8 、9 、10部分:1.被上訴人梁鴻彬於系爭報導出刊前確曾採訪被上訴人楊適旭,業經被上訴人楊適旭於系爭另案中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75頁),參以被上訴人楊適旭於系爭另案中亦證稱:「(受訪時所講)內容不太記得,(附表一編號8 之內容)好像有又好像沒有,基本上如果病患在洗腎醫生不在診所裡,這樣不是行的,這可能不算遲到早退,我記得我有提到跟這個有關的事情,但是不是用遲到早退形容我不確定,至於我有沒有提到約滿後沒有續聘的原因我不記得了,我知道林義龍好像要念台大研究所」等語(見原審卷第76頁)。
另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15 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中,亦以證人身分到庭結稱:「(林義龍離職是)因為他在醫療的時候人常常會找不到,而讓我們解聘,因為這樣會讓醫療品質有影響。
因我們腎臟內科是負責洗腎的業務,洗腎過程有危險臨時狀況會沒有人處理」等語(見原卷第264 頁背面),足見被上訴人楊適旭在接受採訪時,確曾提及因上訴人在病人洗腎時,有不在診所內之情形,故決定不予續聘,而此在病人洗腎期間擅離診所之情形,本即形同遲到或早退,是無論楊適旭在受訪當時,是否以「遲到早退」一詞描述上述情形,均難認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依據楊適旭上開陳述內容,而於系爭報導中載稱:「林義龍在台電聯合診所擔任醫師時,因常遲到早退找不到人,楊院長約到期滿後不予續聘,林心生不滿」等語,有何失真不當之處,是上訴人據此主張梁鴻彬等3 人有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情事云云,自非可取。
2.至被上訴人楊適旭雖曾於系爭另案104 年1 月23日開庭時,證稱係上訴人決定要離職,非臺電聯合診所將其解聘等語(本院卷第77頁)。
經本院就上訴人究係自行請辭或遭解僱一事詢以被上訴人楊適旭,其陳稱:「上訴人在該診所其一為洗腎室醫生,另一為門診醫生,97年6 月因上訴人要唸研究所,我們認為洗腎室不可找不到醫生,所以解聘他洗腎室醫生,97年8月上訴人認為門診醫生待遇過低,自動請辭,原審卷第77頁證詞,我是指門診醫生的職務,而不是洗腎室醫生職務」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堪認被上訴人楊適旭主觀所認知係上訴人於病患洗腎過程中常有找不到人之情,故解除續聘其洗腎室醫師職務,至上訴人門診之職務,則係上訴人於2 個月後自行請辭。
而觀諸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內容,就上訴人自臺電聯合診所離職之原因係載稱「約到期滿後不予續聘」,語意上係指上訴人係因合約期滿,未經被上訴人楊適旭繼續聘僱而離職,尚非逕指上訴人係遭該診所解僱,是自難認與事實顯不相符,而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
至上訴人所提之離職解約契約(見本院卷第64頁),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適旭於97年7 月31日所簽訂,載明上訴人離職日為97年8 月16日,且觀其內容特別提及6 、7 月間之薪水需按初約洗腎節數計算等情,亦可窺知其等於97年6 月間就上訴人原所負責洗腎室醫師業務部分確有爭議,益徵被上訴人楊適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為上開陳述,當非子虛。
又上訴人所提之臺灣臺北地院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06-126 頁),僅足證明臺電聯合診所人員曾有以不實之文書上傳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詐取健保費用情事,尚難據以認定被上訴人楊適旭上開所述全不可採,再據以推論系爭報導附表一編號8 之內容已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至被上訴人楊適旭未能提出斯時上訴人之出勤紀錄,本院審酌臺電聯合診所現已停業,該出勤紀錄距今已時隔久遠,被上訴人楊適旭未能提出非無正當理由,自無從據以逕認附表一編號8 內容虛偽不實,且為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所明知。
另被上訴人楊適旭雖曾於103 年11月7 日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協議,其中第4項雖載明:「甲、乙雙方(按甲方為被上訴人楊適旭、乙方為上訴人)再度聲明乙方於97年8 月16日為主動要求甲方自動離職,離職原因為攻讀研究所,無其他原因,且聲明96年11月1 日至97年8 月16日乙方工作期間一切如常,並無早退遲到或其他異常等情事」等情,固有該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88 頁),然系爭協議簽訂之緣由,乃因兩造間有多件訴訟繫屬法院,為求息訟免於訟累,始簽訂該協議書,互相同意撤回多件訴訟案件,此觀系爭協議書第1項之內容甚明(見原審卷第188 頁),則系爭協議書第4項之「聲明」內容是否與實情完全相符,已非無疑,且內容與被上訴人楊適旭於其他案件中具結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不盡相符,是上訴人據此認附表一編號8 所述內容不實,再據以指稱被上訴人乃不法侵害其名譽云云,自不足採。
此外,附於臺灣臺北地法院102 年度自字第41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卷宗內之臺電聯合診所核發之在職證明書、離職解約契約書、院所洗腎申報狀況表及醫師簽到狀況表等(見原審卷第265-274 頁),經核並未提及上訴人離職之緣由,且亦無從判斷上訴人是否有於病患洗腎期間擅離診所之情事,是上訴人據此指陳被上訴人楊適旭前述陳述不實云云,仍無可採。
4.復按,系爭報導所載「楊院長是林義龍的頭號報復目標」部分,經核應為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在採訪被上訴人楊適旭及查證其所述內容應屬真實後,就上訴人之各項行為及心態所為之評論,自屬「意見表達」之範疇。
又經衡諸系爭報導所載上訴人在離職後,竟涉嫌上網張貼誹謗楊適旭之文章及侵入臺電聯合診所電腦系統刪除病患掛號資料等行為,事涉醫療品質及病患權益等公共議題,顯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以上訴人前述行為觀之,確有高度可能係因離職之事心生不滿,因而挾怨報復楊適旭,是梁鴻彬等3 人據此謂「楊院長是林義龍的頭號報復目標」,顯非無據,核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之評論,揆諸前揭說明,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5.另系爭報導所載「楊院長痛批林義龍的行為根本是『欺師滅祖,殺害同門』」部分,實乃引述被上訴人楊適旭對上訴人所作所為之評論,而徵諸上訴人自離職後,曾涉嫌多次在網路上張貼誹謗被上訴人楊適旭及其他醫生之文章,又曾涉嫌侵入台電聯合診所電腦系統刪除病患掛號資料,並與被上訴人楊適旭及其他多名醫生有多件民、刑事訴訟糾紛等情,則縱認被上訴人楊適旭評論及比喻上訴人之行為乃「欺師滅祖、殺害同門」等語,或有誇大之處,仍難認係悖於情理之「意見表達」,是上訴人指被上訴人楊適旭於受訪時陳稱上訴人「欺師滅祖,殺害同門」,且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亦於系爭報導內加以引用,均屬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即非可採。
6.上訴人另聲請訊問練紹弘、閻中原醫師欲證明其無附表一編號8 所載遲到早退情事一節,經核,練紹弘、閻中原醫師雖為上訴人任職臺電聯合診所時之同事,惟其等既非擔任行政管理工作,自無從證明上訴人究有無系爭報導所稱遲到、早退,或被上訴人楊適旭所稱上訴人於洗腎病患洗腎時常找不到人之事。
另上訴人於原審聲請訊問證人周露萍、何文正,然彼等僅為臺電聯合診所之病患,更無從證明上訴人任職期間究有無未出現於洗腎室之情,故上開證人並無訊問之必要。
另上訴人聲請向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調上訴人96年11月至97年7 月之洗腎狀況及病患看診健保卡就診記錄,經核上開資料僅得證明該段期間申報健保給付之情形,無從證明上訴人於該段期間是否有未出現於洗腎室之情,亦無函調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⑹附表一編號12部分:通觀系爭報導內容,係表達疑似遭上訴人於網站中留言攻擊之醫師無奈心情,亦屬意見表達。
雖其中夾雜其曾於上訴人畢業找不到實習處時為上訴人引介實習醫院等情,然僅係闡述縱其前與上訴人關係良好,仍遭攻擊之無奈。
而經本院函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據覆:「經查本院89年間醫學院7 年及生均全數直接進入本院實習,無須自行申請至其他醫院實習之必要」等情,固有臺大醫院105 年7 月12日校附醫教字第1050040239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3 頁),然附表一編號12之「…畢業後找不到實習處時…」等情係指臺大醫學院畢業後之實習,即取得醫師資格後之專業醫師訓練,與臺大醫院上開函覆內容所指為尚未畢業之醫學生實習,兩者顯有不同,已難執此認該部分陳述與事實不符。
況系爭報導之內容既事涉公益,已如上述,揆諸上開說明,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責其內容需全部與真實分毫不差,而系爭報導之內容與主要事實並無顯著不同,已如上述,更難執此逕認該段陳述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⑺又系爭報導亦刊載有上訴人之回應:「那些都不是我做的,就目前所知的證據,不管是監視器影像或上網IP位址,也無法確認那就是我,警方找我去問話,我也是同樣說法,先前因妨害名譽被判刑定讞,我已經委請律師遞狀再上訴,對方大概是對我挾怨報復吧」等情(見原審卷第39頁),堪認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撰寫系爭報導時已給予上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並將上訴人之回應刊載於系爭報導中。
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未於系爭報導前予伊澄清、表示意見之機會並為衡平報導云云,自與事實不符,而無足採。
至被上訴人梁鴻彬等3 人就系爭報導之消息來源,除被上訴人楊適旭外,雖始終未曾明示,然保護消息來源為記者之天職,系爭報導既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已如上述,則自難以被上訴人未提供其消息來源以供查證,即逕認系爭報導之內容已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⑤至被上訴人楊適旭所為系爭另案言論部分:被上訴人楊適旭確於系爭另案104 年1 月23日開庭時陳稱系爭另案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固如上理由四所述。
然被上訴人楊適旭及臺電聯合診所之其他醫師戴致遠、閰中原等,確有遭上訴人或疑似上訴人之人在網路上發文誹謗,並因而對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之情事,已如上述,則被上訴人楊適旭於系爭另案所稱其曾聽聞其他醫師有在網路上被人發表文章攻擊等語,自無不實。
且上訴人曾因在網路上張貼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文章內容,而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處以拘役40日確定等情,亦如上述,而其當時誹謗他人之用語即為「下三濫、殺人犯、強姦犯醫生、無恥」等語,是被上訴人楊適旭所稱其曾上網搜尋,發現確有醫生遭人以類似下三濫、殺人犯、強姦犯醫生、無恥等用語辱罵等情,亦難認有何不實。
況觀諸被上訴人楊適旭前開證述內容,亦未曾指稱在網路上以前揭文字辱罵其他醫生者,即為上訴人,自難認有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事。
另被上訴人楊適旭證稱臺大校長、臺大醫院院長、北醫校長、柯文哲等人都曾被罵等語,亦未指係上訴人所為,自未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甚明。
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楊適旭之系爭另案言論,業已不法侵害其名譽云云,亦無可採。
㈡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②系爭報導出刊時被上訴人梁鴻彬、盧誠輝均為被上訴人壹傳媒公司之記者,被上訴人陳美靜則為壹傳媒公司之編輯,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已如上理由四所述。
然系爭報導並未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被上訴人楊適旭於系爭另案中所為之系爭另案言論,亦未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均如上述,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名譽因此所受之損害,自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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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壹週刊報導內容 │報導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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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大博士醫生成駭客 40名醫受害組聯盟」│第4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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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怪客醫生在基隆網咖上網後,網路、討論區│第48頁右上方│
│ │就出現數篇『沒醫德荒唐醫生』毀謗文章,讓│ │
│ │受害醫生氣得蒐證報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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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義龍…因被懷疑在網路PO不實文章毀謗其│第48頁標題旁│
│ │他近40位醫生,讓受害醫師恨得牙癢癢的,其│ │
│ │中有醫生被毀謗文章害到罹患憂鬱症,就連近│ │
│ │日很紅的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也│ │
│ │莫名奇妙被罵『沒醫德』,受害醫生已組成受│ │
│ │害聯盟,對林展開反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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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義龍…是醫界近四十名醫生的眼中釘!在│第48頁 │
│ │台大、國泰醫院和一些私人診所服務的近40位│ │
│ │大醫師,在網路上被匿名的文章攻擊得體無完│ │
│ │膚,有人因此得憂鬱症,他們都懷疑攻擊者就│ │
│ │是林義龍,有醫生報案告他,也有醫生想找人│ │
│ │把他打一頓,有些人還組成『受害者聯盟』找│ │
│ │人跟監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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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過度放大人際挫折:知名部落客比利潘、萬│第49頁標題旁│
│ │芳醫院精神科醫生潘建志,解析網路駭客的心│ │
│ │理狀態,他認為若真有類似的案例發生,應是│ │
│ │個人精神和情緒都有被害妄想導致,這類病患│ │
│ │亦將人際關係間的挫折放大,進而衍生出仇恨│ │
│ │、報復心態,才會透過網路毀謗的形式來發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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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柯文哲喻狗亂吠:因台大誤植愛滋器官事件│第49頁 │
│ │引發軒然大波的柯文哲,也在網路上被罵『沒│ │
│ │醫德、荒唐醫生』。本刊找到柯,他說:『如│ │
│ │果路上有狗對你吠了二聲,你會如何處理? 當│ │
│ │然是不理他! 社會上把癌症和心臟病都當成是│ │
│ │病,但精神病卻不是病;如果這樣的人還繼續│ │
│ │執業,開的處方籤會不會有問題?』」 │ │
├──┼────────────────────┼──────┤
│ 7 │「因牽涉多件網路誹謗告訴,現在林的生活,│第50頁 │
│ │除了在診所看診,也常去法院,本刊曾二度直│ │
│ │擊,林下診後前往板橋地院,遞交訴訟文件」│ │
├──┼────────────────────┼──────┤
│ 8 │「林義龍在台電聯合診所擔任醫師時,因常遲│第50頁 │
│ │到早退找不到人,楊院長約到期滿後不予續聘│ │
│ │,林心生不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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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楊院長是林義龍的頭號報復目標,Google搜│第51頁中間 │
│ │尋輸入楊院長姓名,很多都是疑似林義龍PO的│ │
│ │毀謗文」 │ │
├──┼────────────────────┼──────┤
│ 10 │「楊院長痛批林義龍的行為根本是『欺師滅祖│第51頁 │
│ │,殺害同門』」 │ │
├──┼────────────────────┼──────┤
│ 11 │「林義龍台大醫科畢業,也順利執醫,現應是│第51頁 │
│ │個受人尊敬的醫師,沒想到,他竟然成了不少│ │
│ │醫師的公敵,令人始料未及!」 │ │
├──┼────────────────────┼──────┤
│ 12 │一位不具名之受害醫師,一聽到林義龍這三個│第51頁 │
│ │字,就先長嘆三聲,才無奈的說:「那些內容│ │
│ │都是編造不實的,林台大醫科畢業找不到實習│ │
│ │處時,我還引介他到醫院,沒想到也是疑似被│ │
│ │他罵...」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
│1 │98年11月28日中│不爽網 │暱稱「pepebubu」張貼內容為:「台│
│ │午12時2 分 │ │電聯合診所楊適旭(43歲)(法院有│
│ │ │ │案號)/ 戴致遠因拖欠醫療人員上百│
│ │ │ │薪……序已進入法院起訴,公司診所│
│ │ │ │經營的問題,別人管不了,只是提醒│
│ │ │ │求職的醫管人員,醫技人員,書記,│
│ │ │ │掛號,護士小姐等自己自求多福,自│
│ │ │ │己小心,自己不要到時候再來怪別人│
│ │ │ │,臺灣很多詐騙集團公司詐騙薪資,│
│ │ │ │求職人員,只能……範,尤其經濟景│
│ │ │ │氣太差,與其被詐騙,倒不如直接做│
│ │ │ │慈濟義工,自己多自保囉」、「楊適│
│ │ │ │旭(43歲)/ 戴致遠/ 閻中原經營的│
│ │ │ │台電聯合診所都是雜牌軍,沒有專任│
│ │ │ │醫……針痛死了,會發錯藥及算錯藥│
│ │ │ │的劑量和顆數,之前看到為了錢,…│
│ │ │ │…有沒有弄死病人,還是醫生診所楊│
│ │ │ │適旭(43歲)等互相告來告去(法院│
│ │ │ │有案號),專業和態度長久以……很│
│ │ │ │多討論真相的反而都一直被那些診所│
│ │ │ │的刪除了」等語之文章。 │
├──┼───────┼──────┼────────────────┤
│2 │99年7 月11日晚│台電聯合診所│暱稱「雙」張貼內容為:「就是那個│
│ │上9 時9 分 │之Yahoo !奇│下三爛. 殺人犯. 強姦犯醫生……最│
│ │ │部落格 │後自己神經病神經異常需要到處看了│
│ │ │ │神經病精神科精神病院敢來告診所,│
│ │ │ │無恥的,下賤的,爛貨的他到處給人│
│ │ │ │家亂吹;他媽到處去亂吹人家講到這│
│ │ │ │種淫棍火氣就上來」等語之文章。 │
├──┼───────┼──────┼────────────────┤
│3 │99年7 月17日上│台電聯合診所│暱稱「highlow 」,張貼內容為:「│
│ │午10時18分 │之Yahoo !奇│就是那個下三爛. 殺人犯. 強姦犯醫│
│ │ │部落格 │生……最後自己神經病神經異常需要│
│ │ │ │到處看了神經病精神科精神病院敢來│
│ │ │ │告診所,無恥的,下賤的,爛貨的他│
│ │ │ │到處給人家亂吹;他媽到處去亂吹人│
│ │ │ │家講到這種淫棍火氣就上來」及「不│
│ │ │ │要臉烏龜王八槍擊要犯」等語之文章│
│ │ │ │。 │
│ │ ├──────┼────────────────┤
│ │ │中時電子報新│回應標題為「不爽網失格醫院荒醫師│
│ │ │聞對談網站 │台電聯合診所」之文章,張貼內容為│
│ │ │ │:「那間之前院長好像就是2- 3年前│
│ │ │ │因為涉嫌強索回饋金貪污荒唐醜聞,│
│ │ │ │被荒唐踢出三總的閻中原醫生,現在│
│ │ │ │楊適旭什麼的,就不知道是什麼科醫│
│ │ │ │生. 哪裡的醫生?也是多件荒唐……│
│ │ │ │纏身的樣子,他們好像也是和前赴(│
│ │ │ │駙)馬趙建銘的舅舅民刑事案件纏訟│
│ │ │ │中」、「這個楊適旭好像是婦產科的│
│ │ │ │?好像他老爸被實際起訴並判刑關在│
│ │ │ │牢裡10餘年,連緩起訴緩刑都沒有」│
│ │ │ │、「台電聯合診所楊適旭(43歲)(│
│ │ │ │法院有案號)/ 戴致因拖欠醫療人員│
│ │ │ │上百萬薪……序已進入法院起訴,公│
│ │ │ │司診所經營的問題,別人管不了,只│
│ │ │ │是提醒求職的醫管人員,醫技人員,│
│ │ │ │書記,掛號,護士小姐等自己自求多│
│ │ │ │福,自己小心,自己不要到時候再來│
│ │ │ │怪別人,臺灣很多詐騙集團公司詐騙│
│ │ │ │薪資,求職人員,只能……範,尤其│
│ │ │ │經濟景氣太差,與其被詐騙,倒不如│
│ │ │ │直接做慈濟義工,自己多自保」、「│
│ │ │ │楊適旭(43歲)/ 戴致遠/ 閻中原經│
│ │ │ │營的台電聯合診所都是雜牌軍,沒有│
│ │ │ │專任……度不好,打針痛死了,會發│
│ │ │ │錯藥及算錯藥的劑量和顆數,之前看│
│ │ │ │到為了錢,……病人,診所的人很多│
│ │ │ │被告,還是醫生診所楊適旭(43歲)│
│ │ │ │等互相告來告去(法院有案號),專│
│ │ │ │業和態度是都備受質疑,很多討論真│
│ │ │ │相的反而都一直被那些診所的刪除了│
│ │ │ │」、「這個楊世(適)旭老爸楊甚麼│
│ │ │ │真的犯刑起訴判刑坐牢10數年被關出│
│ │ │ │獄的樣子,這個楊世(適)旭婦產科│
│ │ │ │醫生應該是假的,父子都是如此,唉│
│ │ │ │,這種醫德診所」、「這個楊適旭什│
│ │ │ │麼的應該只是藥商做藥的;老爸就重│
│ │ │ │大前科重大要犯,超過7 年的坐牢重│
│ │ │ │刑根本不緩刑」等語之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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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8 月20日晚│聯合新聞網討│回應標題為「不爽網失格醫院荒醫師│
│ │上10時44分 │論區 │台電聯合診所」之文章,張貼內容為│
│ │ │ │:「那間之前院長好像就是2- 3年前│
│ │ │ │因為涉嫌強索回饋金貪污荒唐醜聞,│
│ │ │ │被荒唐踢出三總的閻中原醫生,現在│
│ │ │ │楊適旭什麼的,就不知道是什麼科醫│
│ │ │ │生. 哪裡的醫生?也是多件荒唐……│
│ │ │ │纏身的樣子,他們好像也是和前赴(│
│ │ │ │駙)馬趙建銘的舅舅民刑事案件纏訟│
│ │ │ │中」、「這個楊適旭好像是婦產科的│
│ │ │ │?好像他老爸被實際起訴並判刑關在│
│ │ │ │牢裡10餘年,連緩起訴緩刑都沒有」│
│ │ │ │、「台電聯合診所楊適旭(43歲)(│
│ │ │ │法院有案號)/ 戴致因拖欠醫療人員│
│ │ │ │上百萬薪……序已進入法院起訴,公│
│ │ │ │司診所經營的問題,別人管不了,只│
│ │ │ │是提醒求職的醫管人員,醫技人員,│
│ │ │ │書記,掛號,護士小姐等自己自求多│
│ │ │ │福,自己小心,自己不要到時候再來│
│ │ │ │怪別人,臺灣很多詐騙集團公司詐騙│
│ │ │ │薪資,求職人員,只能……範,尤其│
│ │ │ │經濟景氣太差,與其被詐騙,倒不如│
│ │ │ │直接做慈濟義工,自己多自保」、「│
│ │ │ │楊適旭(43歲)/ 戴致遠/ 閻中原經│
│ │ │ │營的台電聯合診所都是雜牌軍,沒有│
│ │ │ │專任……度不好,打針痛死了,會發│
│ │ │ │錯藥及算錯藥的劑量和顆數,之前看│
│ │ │ │到為了錢,……病人,診所的人很多│
│ │ │ │被告,還是醫生診所楊適旭(43歲)│
│ │ │ │等互相告來告去(法院有案號),專│
│ │ │ │業和態度是都備受質疑,很多討論真│
│ │ │ │相的反而都一直被那些診所的刪除了│
│ │ │ │」、「這個楊世(適)旭老爸楊甚麼│
│ │ │ │真的犯刑起訴判刑坐牢10數年被關出│
│ │ │ │獄的樣子,這個楊世(適)旭婦產科│
│ │ │ │醫生應該是假的,父子都是如此,唉│
│ │ │ │,這種醫德診所」、「這個楊適旭什│
│ │ │ │麼的應該只是藥商做藥的;老爸就重│
│ │ │ │大前科重大要犯,超過7 年的坐牢重│
│ │ │ │刑根本不緩刑」等語之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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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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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7 月17日上│中時電子報新│暱稱「jackbmpfgf」刊登標題為「Re│
│ │午10時26分 │聞對談網 │:#1 ,轉台電聯合診所」;張貼內容│
│ │ │ │為:「台電聯合診所鬥爭性挑釁回應│
│ │ │ │文及明顯單方面自編自導不實毀謗妨│
│ │ │ │害名譽黑函抹黑的發文,除了已提出│
│ │ │ │該文的加重毀謗刑事犯罪告訴,目前│
│ │ │ │事實也已有可查到的裁決:98訴字10│
│ │ │ │19主文:本院本案不受理本院撤銷此│
│ │ │ │案台電聯合診所判賠賠償親以支票支│
│ │ │ │付林義龍作為和解金,診所間有鬥爭│
│ │ │ │損及病患權益,判要賠的都是醫院診│
│ │ │ │所,高醫亂割子宮,也是賠四億:署│
│ │ │ │立基隆醫院人員詐健保,也是院方判│
│ │ │ │賠幾百萬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閻中原│
│ │ │ │楊適旭不只案子不被受理而撤銷,還│
│ │ │ │以支票向林義龍和解這才是蓋棺論定│
│ │ │ │的事實真相;這才是台電聯合診所戴│
│ │ │ │致遠閻中原楊適旭一再不甘心,心存│
│ │ │ │報復,一再…一再騷擾擾亂,不惜犯│
│ │ │ │罪觸犯刑事罪,被報警移送法辦後,│
│ │ │ │還一再重蹈覆轍不罷手,還不放下屠│
│ │ │ │刀,改過自新好好做人的真正原因放│
│ │ │ │下屠刀吧」等語之文章。 │
├──┼───────┼──────┼────────────────┤
│2 │100 年6 月26日│不爽網 │暱稱「hirohero」轉貼標題為「沒醫│
│ │上午11時14分 │ │德踢爆荒唐醫師閻中原三總院長索千│
│ │ │ │萬捐款強索回扣」之文章,張貼內容│
│ │ │ │為:「…台電聯合診所醫生康寧醫院│
│ │ │ │醫生中山醫院醫生荒唐醫師閻中原索│
│ │ │ │千萬捐款迫包商藉此換取商場降價續│
│ │ │ │約5 年軍方醜聞估價單成查案力證」│
│ │ │ │等語。 │
├──┼───────┼──────┼────────────────┤
│3 │100 年6 月26日│不爽網 │暱稱「judgement 」轉貼標題為「沒│
│ │下午4 時40分 │ │醫德荒唐醫院營運利潤的違法論點台│
│ │ │ │電聯合診所楊適旭」之文章。 │
├──┼───────┼──────┼────────────────┤
│4 │100 年7 月25日│不爽網 │暱稱「cheather」轉貼標題為:「沒│
│ │晚上10時1 分 │ │醫德台電聯合診所荒唐醫楊適旭醫療│
│ │ │ │營利利潤的違法論點老爸楊國宇是十│
│ │ │ │年牢犯」之文章,惟內容遭該網站管│
│ │ │ │理人遮蔽。 │
├──┼───────┼──────┼────────────────┤
│5 │100 年8 月17日│不爽網 │暱稱「ssjackyang」張貼內容為:「│
│ │凌晨1 時49分 │ │…有個台電聯合診所所長楊適旭的老│
│ │ │ │爸楊國宇:早期臺灣『地主階級家族│
│ │ │ │』,早年竟改成日本名柳本憲宇,被│
│ │ │ │戴上手銬依軍法法辦、審判、起訴、│
│ │ │ │判刑,以叛亂罪、等罪認罪整整關在│
│ │ │ │綠島十年,沒辦法關在台灣本島,也│
│ │ │ │都自言:我們是這群『十惡不赦』的│
│ │ │ │大壞蛋。…還撒什麼謊狡辯?現在的│
│ │ │ │醫生都是這種程度嗎?沒醫德台電聯│
│ │ │ │合診所荒唐醫楊適旭荒唐醫院營運營│
│ │ │ │利目的的違法論點…」等語之文章。│
└──┴───────┴──────┴────────────────┘
附表四: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
│1 │100年11月28日 │優仕網 │暱稱「ujyjtjty」張貼內容為:「沒│
│ │ │ │醫德優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
│ │ │ │醫師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林明德醫師龐│
│ │ │ │德玲彭慧卿冉祥俊醫師詐騙抽血以抗│
│ │ │ │癌免疫細胞詐騙案判刑三年,在免疫│
│ │ │ │細胞銀行有類似被詐騙經驗的出來要│
│ │ │ │求賠償急診的荒唐醫師紀俊麟醫師在│
│ │ │ │桃園醫院急診一再被病人投訴醫療糾│
│ │ │ │紛後,竟然沒醫德以急診的去優化診│
│ │ │ │所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濫竽充數做醫美│
│ │ │ │,…衛生署認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
│ │ │ │彭慧卿、潘俊佑、業務謝明宏、曾士│
│ │ │ │祈等業者網頁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
│ │ │ │辭違反醫療法」等語之文章。 │
├──┼───────┼──────┼────────────────┤
│2 │101年12月6日 │生活格子 │於生活格子、網路城邦網站以暱稱「│
│ │ │網路城邦 │jm jhhtt」、「sofarbad」,各張貼│
│ │ │ │內容為「台灣之恥優化免疫細胞銀行│
│ │ │ │婦產科醫師林明德醫師龐德玲彭慧卿│
│ │ │ │、潘俊佑、荒唐醫冉祥俊醫師沒醫德│
│ │ │ │網站哄騙非法抽血以抗癌…衛生署認│
│ │ │ │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彭慧卿、潘俊│
│ │ │ │佑、業務謝明宏、曾士祈等業者網頁│
│ │ │ │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辭違反醫療法│
│ │ │ │」等語之文章。 │
├──┼───────┼──────┼────────────────┤
│3 │101 年12月22日│優仕網 │暱稱「OIUUTRHJYJ」張貼內容:「沒│
│ ├───────┤ │醫德優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
│ │102 年2 月7 日│ │醫師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林明德醫師龐│
│ ├───────┤ │德玲彭慧卿冉祥俊醫師詐騙抽血以抗│
│ │102 年2 月18日│ │癌免疫細胞詐騙案判刑三年,在免疫│
│ ├───────┤ │細胞銀行有類似被詐騙經驗的出來要│
│ │102 年3 月8 日│ │求賠償急診的荒唐醫師紀俊麟醫師在│
│ │ │ │桃園醫院急診一再被病人投訴醫療糾│
│ │ │ │紛後,竟以沒醫德的優化診所優化免│
│ │ │ │疫細胞銀行濫竽充數做醫美,…衛生│
│ │ │ │署認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彭慧卿、│
│ │ │ │潘俊佑、業務謝明宏、曾士祈等業者│
│ │ │ │網頁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辭違反醫│
│ │ │ │療法」等語之文章。 │
├──┼───────┼──────┼────────────────┤
│4 │102年4月11日 │網路城邦 │暱稱「yrtwqed 」張貼內容為:「沒│
│ │ │ │醫德優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
│ │ │ │醫師畏逃濫竽充數做醫美優化免疫細│
│ │ │ │胞」為標題之「沒醫德診所沒醫德優│
│ │ │ │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醫師在│
│ │ │ │桃園醫院急診一再被病人投訴醫療糾│
│ │ │ │紛後,竟以沒醫德以急診的優化診所│
│ │ │ │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濫竽充數做醫美…│
│ │ │ │衛生署認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彭慧│
│ │ │ │卿、潘俊佑、業務謝明宏、曾士祈等│
│ │ │ │業者網頁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辭違│
│ │ │ │反醫療法」等語之文章。 │
└──┴───────┴──────┴────────────────┘
附表五: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
│1 │不詳 │非常婚禮 │張貼內容為「吃完台電聯合診所戴致│
│ │ │ │遠醫師的血糖高血壓藥痛苦得快死了│
│ │ │ │」等語之文章。 │
├──┼───────┼──────┼────────────────┤
│2 │不詳 │生活格子 │張貼內容為「張以承醫師看肥胖糖尿│
│ │ │ │病的醫德醫術」等語之文章。 │
├──┼───────┼──────┼────────────────┤
│3 │101 年5 月15日│非常婚禮 │張以承以暱稱「KKBOX999」回應「吃│
│ │下午3 時50分39│ │完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醫師的血糖高│
│ │秒 │ │血壓藥痛苦得快死了」文章,發表內│
│ │ │ │容為:「Mr.Lin ,請不要再post誨謗│
│ │ │ │文章,會再吃官司的」等語。 │
├──┼───────┼──────┼────────────────┤
│4 │101 年7 月10日│非常婚禮 │張以承以暱稱「YYY272」回應「吃完│
│ │凌晨3 時47分9 │ │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醫師的血糖高血│
│ │秒 │ │壓藥痛苦得快死了」文章,發表內容│
│ │ │ │為:「林義龍,你如果不徹銷這些誨│
│ │ │ │謗文,就準備再被告」等語。 │
├──┼───────┼──────┼────────────────┤
│5 │101 年7 月10日│非常婚禮 │張以承以暱稱「YYY272」回應「吃完│
│ │凌晨4 時5 分42│ │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醫師的血糖高血│
│ │秒 │ │壓藥痛苦得快死了」文章,發表內容│
│ │ │ │「到處毀謗醫療同業,引起公憤,大│
│ │ │ │家都知道是你,切勿再自毀前程!」│
│ │ │ │等語。 │
├──┼───────┼──────┼────────────────┤
│6 │101 年11月10日│生活格子 │張以承以暱稱「clearmind 」回應「│
│ │凌晨2時44分 │ │張以承醫師看肥胖糖尿病的醫德醫術│
│ ├───────┤ │」,發表內容為「這是一個腎臟科林│
│ │101 年11月10日│ │姓醫師誨謗同業的文章,這篇只是他│
│ │凌晨2時45分 │ │上百篇" 傑作" 之一,希望他刪除這│
│ │ │ │些犯罪資料」等語。 │
└──┴───────┴──────┴────────────────┘
附表六: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
│1 │102 年4 月20日│網路城邦 │暱稱「sofarbad 」張貼內容為:「 │
│ │晚上11時1 分23│ │復健科荒唐醫師○○○醫師【壹週刊│
│ │秒 │ │報導遮掩姓名】醫療疏失沒醫德害男│
│ │ │ │上吊亡雙和醫院」之文章。 │
├──┼───────┼──────┼────────────────┤
│2 │102 年4 月20日│網路城邦 │不詳暱稱張貼內容為:「沒醫德 荒│
│ │晚上9 時58分32│ │唐國泰醫院 腎臟科醫師○○○【壹│
│ │秒 │ │週刊報導遮掩姓名】 草草了事態度│
│ │ │ │又差」之文章。 │
├──┼───────┼──────┼────────────────┤
│3 │102 年4 月20日│網路城邦 │不詳暱稱張貼內容為:「沒醫德醫師│
│ │晚上9 時35分51│ │○○○【壹週刊報導遮掩姓名】死愛│
│ │秒 │ │錢不顧人命 永和腎臟洗腎」 │
│ │ │ │之文章。 │
└──┴───────┴──────┴────────────────┘
附表七:
「(問:你本人是否曾經聽過有醫師抱怨疑似在網路上被林義龍發表文章做評論?)我聽過包括我在內的醫師都有在網路上被人發表文章攻擊」、「…某些醫生跟我提到他如何被罵,我當場搜尋一下,確認真有此事,且文字也很類似,就是剛剛看到那堆很不雅的像是下三濫、殺人犯、強姦犯醫生、無恥的等等」、「我知道他(按指柯文哲)當時有被罵,當時被罵的還有台大校長、台大醫院院長、北醫校長很多,柯文哲也在內,只要輸入上開我說的下三濫或沒醫德這些關鍵字,很多醫生都被攻擊」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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