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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高千惠
上 訴 人 許明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被上訴人 劉筱薇
訴訟代理人 許玉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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