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存煇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上訴 人 科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陸進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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