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重上,556,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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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高千惠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被上訴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訴訟代理人 蘇芃律師
余淑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複代理人 蘇尹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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