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重上,593,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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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蔡旻玹(原名蔡佩芳)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 上訴人 楊英智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金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 6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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