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262,2016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唐瑛志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被上訴人 李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變更登記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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