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96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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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藍信雄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視同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藍進松
王藍妙子
藍簡蟬
藍月琴
藍景文
藍烱泰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邵豐吉
邵俊雄
呂淑芬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吳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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