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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林進賢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上訴人 李冠偉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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