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易,6,201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李滄源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李東義
被 上訴 人 方芳
訴訟代理人 周佳韻
複 代理 人 周守男
被 上訴 人 曾貴爵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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