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0號
再審 原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0,11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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