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家上,335,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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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陳殿河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金霞
陳廷祐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上午11時0分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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