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抗,1525,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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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525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抗 告 人 謝諒獲
抗 告 人 aka Ruan Whore Fu-Chih,Wu Eunuch Chen-Huan,K oo Prostitute Li-Hsiung,Lin Asshole Jhih-Gan g,Wong Whore Zhao-Rong& Lin Eunuch Ba-Chun M afia Corp,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林拔 群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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