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抗,2144,2017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陳文輝
代 理 人 李殷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哲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214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

惟聲請人於106年3 月24日、同年月29日各繳納1千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足憑,顯溢繳1千元,並經聲請人聲請返還。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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