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抗,294,2016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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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9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4月7日及8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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