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抗,648,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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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48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同上
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8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日內補正,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於民國105年1月30日;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則於同年2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6至8頁);
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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