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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9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438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 元,抗告人迄未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另以105 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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