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聲 請 人 楊美慧
郭進源
王思銘
陳詩婉
黃富
相 對 人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于耿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楹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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